(2015)肇宁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杰洪与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洪,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洪,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志杰,男,199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杰洪与被执行人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志杰归还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杰洪。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院无法找到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