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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养护费2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上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灵科技(襄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