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均华与杨海、李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均华,杨海,李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黄均华。被告杨海,被告李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均华与被告杨海、李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文若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