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罪犯万波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961号罪犯万波,男,1991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农民,住该县马蹄镇长远村和平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万波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万波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