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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应晓慧与高扣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晓慧,高扣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应晓慧。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扣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晓慧与被告高扣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晓慧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晓慧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应晓慧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