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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云珉与李秀云、田鹏、李铁才、李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珉,李秀云,田鹏,李铁才,李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云珉,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云,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田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铁才,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东,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柳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秀,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珉与被告李秀云、田鹏、李铁才、李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秀云、田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珉撤回对李秀云、田鹏的起诉。审 判 长 薛 楠代理审判员 金 龙人民陪审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兴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