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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龚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龚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93号申请人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国。被申请人龚建国,男,汉族。申请人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龚建国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笋岗仓库xxx号南半部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