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白宇与张大可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宇,张大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宇,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可,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杭皎,北京道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昕然,北京道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宇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白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宇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张大可负担7967元(已交纳);由白宇负担1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934元,减半收取17967元,由白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