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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彬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1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彬,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郑彬在其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组*号附*号租住房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与陈某某、李某某、张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同日23时许,被告人郑彬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为3.48克的黄色晶体、一套自制吸毒工具。经鉴定,从被查获的黄色晶体及自制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秦某、李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张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被告人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2013)泸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妍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