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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永梅与江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梅,江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谷永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江海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梅与被告江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石涧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谷永梅在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谷永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