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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5)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不符合规定的鄂AK78**大型货车行至嘉鱼县S102线103KM+80KM处,遇被害人陈爱英从右往左横过公路,曾某某超速行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车身右前侧将陈爱英撞倒,造成陈爱英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爱英系脑功能衰竭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4.7万元。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不符合规定的鄂AK78**大型货车送货后从嘉鱼返回赤壁,行至嘉鱼县S102线103KM+80KM处,遇被害人陈爱英扛锄头从右往左横过公路,曾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货车偏左越过中心线,车身右前侧将陈爱英撞倒,造成陈爱英当场死亡(殁年75岁)。经法医鉴定,陈爱英系脑功能衰竭死亡;经嘉鱼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当即报警并主动投案,并预付赔偿款4.7万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曾某某和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文波、李新阶因被害人陈爱英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其中,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13万元,被告人曾某某赔偿3.5万元,原告人对被告人曾三认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一、证人二证实:2014年12月23日上午,曾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陈爱英撞伤致死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2、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了事故现场相关情况;3、嘉司鉴(2014)病鉴字第5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爱英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功能衰竭死亡;4、平安行司鉴所(2014)交鉴字第1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车辆鄂AK78**货车事发前安全技术状况经静态检验,不符合国际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5、嘉公交认字(2014)第A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曾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爱英无责任;6、嘉鱼县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赤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被告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主动投案的事实经过;7、暂收款收据、支出票据、谅解书:证明曾某某预付赔偿款5万元,原告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吻合,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原告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判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