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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守芬与李国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芬,李国辉,敦化市额穆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刘守芬,女,住敦化市。被告李国辉,男,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额穆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芬诉被告李国辉、敦化市额穆镇五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守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