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呈波与王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呈波,王永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号原告郭呈波。被告王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呈波诉被告王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