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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呈波与王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呈波,王永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号原告郭呈波。被告王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呈波诉被告王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