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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东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泉与被告李铁军、陈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泉,李铁军,陈德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周泉,男。原告李铁军,男。被告陈德文,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