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庆龙与陈艳民、王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龙,陈艳民,王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杨庆龙,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艳民,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艳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址同上。原告杨庆龙与被告陈艳民、王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延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龙、被告陈艳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借据上约定利息20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此笔借款,被告迟迟不予偿还。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2000元。二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陈艳民称欠原告50000元属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枚,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被告陈艳民质证称无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陈艳民、王艳娜(二人系夫妻)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至2015年1月5日利息2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庭审中被告陈艳民表示两个月内还清此款,对此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款5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应予给付。被告陈艳民表示两个月内还清此款,原告亦同意,对此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艳民、王艳娜于2015年7月12日前偿还欠原告杨庆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诉前保全费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