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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小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55号罪犯李小林,男,生于1990年2月8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临州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2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获积分314分,2014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林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