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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重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何建华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何建华,廖帮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重初字第3号原告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善国大桥北头(原市政工程处办公区内)。法定代表人:章冬友,董事长。被告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3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泉,总经理。被告何建华。被告廖帮联(曾用名廖邦联)。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何建华、廖帮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建华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建华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