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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树东与被执行人张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东,张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姜树东被执行人张万林申请执行人姜树东与被执行人张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张万林欠原告姜树东借款本金160000元,此款于2014年8月30日前本息付清,利息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下余1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林所有的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去七井子村路南住宅区产权证号为扶房权证城字第000635**号房屋(建筑面积96平方米)、院落及附属设施已被另案查封,并依法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44625元,各债权人同意以444625元的价格接收该房屋,减去另案债权人靳国友交纳的评估费4446元及保全费1308元、另案债权人司玉军交纳的保全费2020元,共计剩余款436851元,对上述款项按各申请执行人判决书及调解书确定的欠款本金数额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姜树东分配数额为51521元。因被执行人张万林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树才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