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俊清与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清,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俊清。被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丰港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褚国栋,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清诉被告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俊清因诉状载明的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清负担。审判长  杜美玲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