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均与严春中、严长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严春中,严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76-2号申请执行人陈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严春中,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严长树,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均与被执行人严春中、严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亭东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严春中欠原告陈均16万元,应于2011年7月30日前、2011年12月30日前、2012年6月30日前、2012年12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陈均还款1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如果被告严春中有一次没有按期还款,则应向原告陈均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陈均有权就全部未受清偿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严长树对被告严春中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余无瓜葛。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严春中负担,于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陈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春中、严长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