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骆培培与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培培,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骆培培,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董金武。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培培诉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培培以自愿撤回对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培培提出对被告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骆培培负担,予以免除。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