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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贤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战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杨贤,女,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战武,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杨贤申请执行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贤货款74363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战武对上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战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战武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