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焕满与贲项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满,贲项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吴焕满,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贲项辉,男,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焕满诉被告贲项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焕满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焕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立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