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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利、张林与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张林,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郭敏,朱楚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6-1号原告:陈利,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张林,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元星。被告: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朱元星,职务经理。被告:郭敏,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楚汉,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张林诉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郭敏、朱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张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张林撤回对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