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利、张林与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张林,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郭敏,朱楚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6-1号原告:陈利,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张林,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元星。被告: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朱元星,职务经理。被告:郭敏,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楚汉,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张林诉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郭敏、朱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张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张林撤回对被告朱元星、萧县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