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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永生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95号罪犯张永生,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渡法刑初字第00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张永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生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永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