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丽沙与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沙,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沙,女,1963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宋国利,男,196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沙与被执人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宋国利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