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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丽沙与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沙,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沙,女,1963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宋国利,男,196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沙与被执人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宋国利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