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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55号罪犯李平,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4月27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李平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2)阿中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平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平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下半年,2014上半年,2014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22日,2015年1月23日获监狱季度表扬六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