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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季金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季金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93号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健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金盘,1971年1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金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新空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