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小林诉王平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林,王平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刘小林,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山,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福,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林与被告王平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履行过户义务,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小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