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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与孔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嘉鱼县明宇服饰有限公司,孔亮,蒋光辉,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92号。被执行人嘉鱼县明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南嘉大道。被执行人孔亮。被执行人蒋光辉。被执行人曹丽。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2014年7月28日本院因另案当事人赵小梅等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2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亮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1幢第2层房屋。被执行人孔亮、蒋光辉、曹丽、嘉鱼县明宇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孔亮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孔亮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1幢2层房屋)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亮所拥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1幢2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志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