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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炳杰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平,谭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于忠平,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日庄镇胡家沟村189号。被执行人:谭炳杰,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赵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忠平与被执行人谭炳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初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84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莱阳执字第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