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与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佳源路1号,法定代理人:宋蔼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孙炜,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浦南镇江浦村浦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三楼302。法定代理人:郑顺来。委托代理人:王善涛、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产大厦806号。法定代理人:苏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汪银鹰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