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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秀梅与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顾秀梅,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刘红东,上海市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阿娣,女,194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建平,董事长。被告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秀梅诉被告郭阿娣、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顾秀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元,由原告顾秀梅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