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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德文、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2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917-0。法定代表人王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凤城街道西岩观开发区5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9011-X。法定代表人:朱明德,董事长、被告陈德文,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朱明德,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文、朱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