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培军与武汉市迅奇特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武汉市迅奇特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22号原告王培军。委托代理人刘清华,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迅奇特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与被告武汉市迅奇特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王培军遂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培军已预交),由原告王培军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