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国友、金术林、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任国友,金术林,刘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恒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任国友,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八井子村三社,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金术林,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八井子村三社,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莉莉,女,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三井子村四社,身份证编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国友、金术林、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术林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