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宣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鞠章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鞠章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张海峰。委托代理人朱峰(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章桥。委托代理人徐宪龙(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与被告鞠章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