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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鞠章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鞠章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张海峰。委托代理人朱峰(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章桥。委托代理人徐宪龙(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与被告鞠章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