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某、钟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工作单位鹤山市汽车总站。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现住鹤山市,工作单位鹤山市汽车总站。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现住鹤山市。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下旬至2015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先后利用其租赁的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升苑164号“良峰”卖水店及鹤山市沙坪街道围仔村473号卖水店为窝点,伙同被告人钟某甲、崔某、陈某以及钟德文(在逃)等人开设赌局,聚众赌博。并由钟德文、钟某甲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前来参赌。崔某负责在赌场内借钱给参赌人员,供其赌博。钟某甲、陈某先后负责发牌和抽水。赌局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71300元。获利由叶某、钟某甲、钟德文分成,崔某、陈某每晚收取500元酬劳费,另外崔某每外借1000元给参赌人员,则从抽水的钱中提取50元作为好处费。2015年1月8日晚公安人员查处该赌局,抓获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当场起获赌资11900元和当晚抽水的获利6300元。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崔某、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钟某甲退出非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崔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陈某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赖某甲、黄某、罗某、杨某、温某、赖某乙、李某、钟某乙、吕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身份证明材料、相关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积极退赃及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及交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叶某、钟某甲、崔某、陈某适用缓刑。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五、供被告人崔某作案时使用的苹果牌5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手机由本院直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权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