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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薛瑞东与周祖育、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东,周祖育,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袁合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768号原告薛瑞东。委托代理人杜薇,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祖育。被告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为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42、344号。负责人孙为中。被告袁合理。原告薛瑞东与被告周祖育、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袁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瑞东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