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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春妮与弥勒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妮,弥勒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中行初字第7号原告赵春妮,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被告弥勒市人民政府。驻地: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延长线。法定代表人余玉龙,职务:市长。原告赵春妮诉被告弥勒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春妮以其就引发本案的[2003]字第00005697号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已经与弥勒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已经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已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春妮承担。审 判 长  毛正全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