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强河与林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河,林金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林强河,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金桃,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强河与被告林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强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强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林强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仁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