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田国志等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田国志,田国辉,田玉华,田玉杰,田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被申请执行人:田国志。被申请执行人:田国辉。被申请执行人:田玉华。被申请执行人:田玉杰(洁)。被申请执行人:田玉芝。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申请人田国志等人赡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国志已将赡养费每月200元经村委会给付申请人,另四被申请人暂无执行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5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