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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田国志等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田国志,田国辉,田玉华,田玉杰,田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被申请执行人:田国志。被申请执行人:田国辉。被申请执行人:田玉华。被申请执行人:田玉杰(洁)。被申请执行人:田玉芝。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申请人田国志等人赡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国志已将赡养费每月200元经村委会给付申请人,另四被申请人暂无执行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5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