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涛与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涛,张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傅涛。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萍。原告傅涛诉被告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张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涛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2370.8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玉萍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当时是由自己女儿进行担保,借条上应当也有自己女儿签字的,要求原告减免部分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女儿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3日,被告张玉萍向原告傅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傅涛借人民币伍万圆整,二年内归还。借款人:张玉萍2012年5月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傅涛与被告张玉萍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张玉萍向原告傅涛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现因被告张玉萍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未能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张玉萍。原告傅涛要求被告张玉萍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傅涛自愿放弃利息2370.89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萍归还原告傅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傅涛负担30元,由被告张玉萍负担525元(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