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衬新与被告秦湘恒、第三人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衬新,秦湘恒,马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高衬新,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会景,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湘恒,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第三人马华伟,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柘城县。原告高衬新与被告秦湘恒、第三人马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衬新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秦湘恒已于2014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湘恒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衬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