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瑞保与安徽省宏光电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夏本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保,安徽省宏光电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夏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3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保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光电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本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本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光电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夏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光电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夏本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