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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亚香与杨国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香,杨国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姚亚香,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兴,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姚亚香诉被告杨国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亚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国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亚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7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杨某某,原本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从2011年开始,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辱骂、伤害,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后原告就离家在西安打工,在此期间被告也没有叫过原告,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原告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杨某某随原告生活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国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好着呢,娃也需要有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现原告以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当事人诉状、结婚登记声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已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会出现摩擦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亚香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