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徐淑枝与李久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枝,李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枝,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李久安,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久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