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荣与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刘荣,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马丰利,包头市九原区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西北区-3-3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宾,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固阳金山镇阿拉塔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董事长。原告刘荣诉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丰利、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荣诉称,+2010年第三人承建被告办公楼主体工程,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该工程完工后,原告以个人名义承建被告库房工程,工程实际造价131696元。2011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预决算,被告同意按9万元计算,原告被迫在工程预决算书上签字。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万元。被告包头市兴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已于2014年审结,本次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述称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办公楼,原告刘荣为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地点在九原区兴胜镇二道村。承建范围是土建、上下水、电照。该工程的工程款经我院(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工程完工后,原告又承建被告库房及办公室工程,+经原被告双方预决算,同意按9万元计算工程量。该工程款未计算到(2014)包九原民初字641号民事判决书内。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曾于2013年4月29日以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中止审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我院作出(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304-1中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刘荣撤回对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现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为被告建设的只是办公楼工程,院内的车间和库房工程均系原告个人与被告公司法人王建国协商,工程与其无关。原告与被告就库房及办公室进行的预决算,足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其支付库房及办公室工程款90000元。(2014)包九原民初字641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对以上工程款进行处理,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荣工程款90000元。二、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项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泓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