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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俊丽与许栓柱、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丽,许栓柱,王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杨俊丽,女,汉族,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许栓柱,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肇事豫Q×××××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兼驾驶人。被告王海涛,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肇事豫p3939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豫Q×××××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扣押。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