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俊丽与许栓柱、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丽,许栓柱,王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杨俊丽,女,汉族,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许栓柱,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肇事豫Q×××××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兼驾驶人。被告王海涛,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肇事豫p3939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豫Q×××××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扣押。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