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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名县东海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大名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名县东海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大名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光明南大街83号1-3-77号。法定代表人岳未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名县东海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大名镇贵乡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桂娥,经理。被告大名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天雄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孙政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东海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大名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邯郸市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章印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